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7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796號原告 邢明義 訴訟代理人 楊一帆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劉以勝 、被告 曾惠君 間因排除侵害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7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7月29日
書記官呂聖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