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2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213號原告 何祈龍 被告 游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原告請求被告給付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90,84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7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8月9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張軒豪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8月9日
書記官林秀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