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037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103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10373號債權人 陳冬友 債務人 蔡秀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參仟萬元,及自本件支付命令送達後一個月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債權人逾上開範圍利息之請求駁回。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惟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又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未定返還期限者,借用人得隨時返還,貸與人亦得定一個月以上之相當期限催告返還,民法第二百二十九條第二項與第四百七十八條分別定有明文。查依債權人提出之借據顯示本件債權並無清償期之約定,依前揭規定,債權人自僅得以支付命令之送達為催告給付之意思,請求被告於一個月之相當期限,始負遲延責任。是以,債權人僅得請求本件借貸債務自本件支付命令送達後,經過一個月催告期限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年息百分之五計付之遲延利息,債權人逾此部份利息之請求,則要難准許。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四、如債權人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2年5月31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