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623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623號

原告 吳鴻輝

訴訟代理人 陳克譽 律師

陳亭宇 律師

趙國涵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庭宇蔡佩芸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4,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並補正被告「林庭宇」住居所,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14年3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傅紫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3月31日

書記官羅婉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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