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623號
原告 吳鴻輝
訴訟代理人 陳克譽 律師
陳亭宇 律師
趙國涵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庭宇 、 蔡佩芸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4,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並補正被告「林庭宇」住居所,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14年3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傅紫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3月31日
書記官羅婉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