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26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26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1263號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游國治 債務人 張宇君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萬零柒佰零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於民國(下同)101年10月25日向債權人申請借款新臺幣(下同)300,000元,借期至106年10月25日屆滿,利息自貸放日起,前3期採固定利率百分之1.66,第4期開始按個人金融放款產品指標利率加百分之4.05機動計息,另依據信用貸款約定書之特約條款第5條之約定,若符合所有回饋資格條件,則次1年度適用之借款利率均依第4期起之利率約定計算方式扣減年利率百分之1,回饋資格條件檢視時點為繳完第12、24、36、48期後,回饋資格條件為貸款繳款滿1年(含)以上,前1年度間繳款無延滯7天(含)以上記錄等。
(二)上開借款均自債權人實際撥款日起,按月繳付本息,並約定如未按期清償6個月以內應按上開利率之百分之10計算違約金,逾期6個月以上者,應另按約定利率之百分之20加附違約金。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3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炎暾附表106年度司促字第1263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張宇君│自民國105年0│至民國105年1│年息百分之4.12│││70706││9月25日起│0月24日止││││元│├──────┼──────┼───────┤││││自民國105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5.12│││││0月25日起│││└──┴───┴─────┴──────┴──────┴───────┘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張宇君│自民國105年1│至民國106年0│年息百分之0.51│││70706││0月26日起│4月25日止│2│││元│├──────┼──────┼───────┤││││自民國106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02│││││4月26日起││4│└──┴───┴─────┴──────┴──────┴───────┘◎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