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4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485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正宏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年度執字第16750號、107年度執聲字第3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正宏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受刑人林正宏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2月7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蕭一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如玲中華民國107年2月7日附表:
┌────────┬────────┬────────┐│編號│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05年11月20日13│106年1月6日│││時25分許為警採尿││││前回溯96小時內之││││某日晚間10時許││├────────┼────────┼────────┤│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6年度│臺中地檢106年度││年度案號│毒偵字第393號│毒偵字第1853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6年度易字第│106年度簡字第802││事實審││1408號│號││├────┼────────┼────────┤││判決日期│106年5月31日│106年8月1日│├───┼────┼────────┼────────┤││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6年度易字第│106年度簡字第802││判決││1408號│號││├────┼────────┼────────┤││判決│106年7月5日│106年9月7日│││確定日期│││├───┴────┼────────┼────────┤│得易科罰金、易服│是│是││社會勞動案件與否│││├────────┼────────┼────────┤│備註│臺中地檢106年度│臺中地檢106年度│││執字第12404號│執字第14221號│││(編號1、2經本院│(編號1、2經本院│││106年度聲字第437│106年度聲字第437│││5號裁定應執行有│5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已執│期徒刑6月,已執│││畢)│畢)│└────────┴────────┴────────┘┌────────┬────────┬────────┐│編號│3│4│├────────┼────────┼────────┤│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5年11月18日│105年6月8日或9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6年度│臺中地檢106年度││年度案號│毒偵字第368號│撤緩毒偵字第235││││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6年度易字第│106年度沙簡字第││事實審││1952號│726號││├────┼────────┼────────┤││判決日期│106年7月31日│106年12月11日│├───┼────┼────────┼────────┤││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6年度易字第│106年度沙簡字第││判決││1952號│726號││├────┼────────┼────────┤││判決│106年8月24日│107年1月10日│││確定日期│││├───┴────┼────────┼────────┤│得易科罰金、易服│是│是││社會勞動案件與否│││├────────┼────────┼────────┤│備註│臺中地檢106年度│臺中地檢107年度│││執字第16750號│執字第1792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