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4年上易字第6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4年度上易字第611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強盜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2309號,中華民國94年3月1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7月12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李文雄
法官邱顯祥法官劉連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秀真中華民國94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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