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1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給付分期買賣價金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37號原告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瑞興 被告 簡清葦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本文、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7,913元(計算式:本金134,662元+如附表所示利息及違約金23,251元=157,91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1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4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朱家寬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4月29日
書記官陳憶萱附表:
編號計算類別計算本金(新臺幣)期間計算基數計算利率金額(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起始日終止日(計至本件起訴日之前一日止)1利息134,662元112年8月1日113年1月31日184/365年年息16%10,862元2違約金134,662元112年8月1日113年1月31日184天日息萬分之512,389元合計23,251元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