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0年度南小字第10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南小字第107號

原告 馨琳揚 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原告因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唐文君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唐文君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303元,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月21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李杭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月22日

書記官黃怡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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