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4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4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四二○號
原告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君澤
送達代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戴萬芳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貳佰零捌萬陸仟伍佰捌拾肆元,應繳裁判費銀元陸仟玖佰伍拾陸元,折合新台幣貳萬零捌佰陸拾捌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萬零捌佰貳拾叁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十六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蔡文育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廿三日~B法院書記官蔡慧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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