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28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2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289號原告戊○○原告乙○○
號原告庚○○原告己○○
16附2原告丙○○
巷6號原告丁○○原告辛○○
號原告甲○○
巷2號以上原告與被告五互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及子公司龍海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十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補繳裁判費,逾期不查報及繳納,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8月1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麗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8月11日
書記官楊宗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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