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79號原告 林建鏵 訴訟代理人 江昊緯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洪偉倫 等二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十日內,查報暨補正下列事項;若逾期未補正(未繳費),將裁定駁回其訴: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900元。
二、查報被告 張榮顯 (起訴記載址:彰化縣○○鎮○○路000巷00號)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中華民國111年1月2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費用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及補正事項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月24日
書記官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