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度上易字第52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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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上易字第5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業務侵占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9年度上易字第523號上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簡偉倫選任辯護人陳浩華律師上訴人即被告 匡綈虹 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阮春龍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 匡載興 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等業務侵占等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易字第1928號中華民國109年3月1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玆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8月13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張國忠
法官劉敏芳法官李雅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蕭怡綸中華民國109年8月13日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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