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亡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亡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死亡宣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亡字第32號聲請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代理人 黃耀光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 葉雹 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文准 對失蹤人葉雹(失蹤前最後住所:學甲堡學甲庄二二四五番地)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
該失蹤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揭示於本院公告處之翌日起七個月內,向本院陳報現尚生存,如不陳報,本院將宣告其為死亡。
無論何人,凡知該失蹤人之生死者,均應於上開期間內,將其所知之事實,陳報本院。
中華民國110年7月20日
家事法庭法官葉惠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0年7月20日
書記官陳玉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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