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3年度北小字第237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小字第2377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被   告  徐子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11月27日所
為之小額民事判決,依聲請應予更正如下:
主文
原小額民事判決主文欄中第一項關於「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
計算之利息」記載,應更正為「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
違約金」。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
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小額民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1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詹駿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段○○○巷○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1日
書記官張閔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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