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325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325號

原告 葉坤全

上列原告與被告 葉鴻棋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2萬1,2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8,23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14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趙悅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2月14日

書記官張又勻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