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53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重訴字第53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重訴字第532號原告 張綺荔 訴訟代理人 賴彌鼎 律師被告 王新茹 (原名: 王麗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於民國106年3月16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仟貳佰捌拾柒萬元及自民國一○六年一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肆佰貳拾玖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1年10月31日起至104年3月23日止於附表所示期日陸續共向原告借款9次,原告自其所有之台新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分別匯款至被告指定如附表所示之匯款帳戶,被告嗣開立到期日為104年7月15日之新光銀行桃園分行支票2紙(支票號碼分別為BB0000000號、BB0000000號、金額各為新臺幣【下同】500萬元)予原告,作為清償上開借款中之1000萬元部分,惟原告屆期為付款之提示卻未獲兌現,原告屢向被告催討,均未獲置理且避不見面。為此,爰依民法第478條後段、第480條之消費借貸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一)如主文第1項所示。(二)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述。
三、原告主張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匯款單影本9張、BB0000000號、BB0000000號支票及其退票理由單影本
2紙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6至16頁)。而被告就原告主張之前揭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
3項準用第1項之規定,視同自認,是原告前開主張,自堪信為真實。是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清償如
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前項催告定有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5%,民法第229條第2項、第3項、第233條第1項、第203條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係屬消費借貸之債,其兩造約定之給付並無確定期限,又本件起訴狀繕本於106年1月3日送達被告,惟因寄存送達,自寄存之日起經10日發生效力,此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1頁),並對被告生催告之效力,被告自受催告時起,始負遲延責任,則原告請求被告應自106年1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5%計算之遲延利息部分,即屬有據。另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經核無不合,爰酌定如主文所示相當之擔保金額宣告之。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或防禦方法,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予逐一論列,附此敘明。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華民國106年3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丁俞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6年3月31日
書記官曾百慶附表┌──┬───────┬───────┬───────────┐│編號│借款日期│借款金額│匯款帳戶││││(新臺幣/元)│││││││├──┼───────┼───────┼───────────┤│1│101年10月31日│1,060,000│新光銀行桃園分行│││││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王麗莉│├──┼───────┼───────┼───────────┤│2│102年3月1日│1,400,000│新光銀行桃園分行│││││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麗的廣告有限公司│├──┼───────┼───────┼───────────┤│3│102年4月30日│500,000│新光銀行桃園分行│││││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王麗莉│├──┼───────┼───────┼───────────┤│4│102年7月1日│500,000│同上│├──┼───────┼───────┼───────────┤│5│103年1月8日│1,700,000│同上│├──┼───────┼───────┼───────────┤│6│103年2月17日│3,000,000│同上│├──┼───────┼───────┼───────────┤│7│103年3月17日│1,500,000│同上│├──┼───────┼───────┼───────────┤│8│103年3月31日│2,000,000│同上│├──┼───────┼───────┼───────────┤│9│104年3月23日│1,210,000│同上│├──┴───────┼───────┴───────────┤│借款金額合計│12,87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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