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057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057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10570號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債務人 周定彰周士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柒仟捌佰伍拾參元,及其中本金、利息按附表所示之年息計算,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怡芳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附表106年度司促字第10570號│├──┬─────────┬─────────────┬────────────┤│編│本金金額│遲延利息之起迄日│年利率││號│(新臺幣)│││├──┼─────────┼─────────────┼────────────┤│││自民國104年8月9日起至104年│17.73%││││8月31日止│││001│44,629元├─────────────┼────────────┤│││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15%││││日止││├──┼─────────┼─────────────┼────────────┤│││自民國104年8月9日起至104年│19.98%││││8月31日止│││002│1,123元├─────────────┼────────────┤│││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15%││││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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