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10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1061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因無主違禁物事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6年度執聲字第49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小瑪琍」電子遊戲機貳台(IC板貳片).代幣肆仟叁仟貳拾陸枚均沒收。
理由
一、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乙案,業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5年度偵字第8487號緩起訴處分確定,有緩起訴處分書附卷可憑,扣案之「小瑪琍」電子遊戲機2台(IC板2片).代幣4326枚,為被告犯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22條之罪所查扣之物,且為被告所有,爰依上開法條規定聲請裁定宣告沒收等語。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業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5年度偵字第8487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有不起訴處分書1份在卷可稽,上開扣案之物係供被告犯罪所用之物,且係被告與共犯「東林」所有,揆諸上開說明,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核與上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1月30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杜惠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蘇彥宇中華民國96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