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單禁沒字第49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單禁沒字第4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單禁沒字第493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暄書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08年度執聲字第15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非制式子彈陸顆均沒收。
其餘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黃暄書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業經本院以107年度審訴字第1736號為公訴不受理判決確定,惟扣案之非制式子彈9顆經鑑驗均具殺傷力而為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第2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子彈如經鑑定機關試射,因不再具有子彈之功能,已非違禁物,不能依上開規定宣告沒收。
三、經查,被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因被告死亡而經本院以107年度審訴字第1736號為公訴不受理判決確定,有前開刑事判決1份在卷可稽。而該案中扣案之9顆子彈經送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以檢視法及試射法鑑定之結果,認均係非制式子彈,採樣其中3顆試射,1顆可擊發而認具殺傷力;另2顆雖均可擊發,惟發射動能均不足,認不具殺傷力等情,亦有該局107年4月19日刑鑑字第1070032723號鑑定書1份附卷可稽,堪認前揭扣案未經試射之非制式子彈6顆,均具殺傷力而屬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依法沒收,是檢察官就此部分之聲請,核屬有據,應予准許。
至前揭業經試射之非制式子彈3顆,因已試射擊發而喪失子彈之效用,均已失其違禁物之性質,自均無從宣告沒收,故檢察官就此部分聲請沒收容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8月28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林大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左茹中華民國108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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