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5年度板簡字第2264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5年度板簡字第2264號
原   告 北美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震宸
被   告  傑明 皇家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寶亮
訴訟代理人  黃明達
上列當事人間105年度板簡字第2264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
民國106年2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106年3月14日下午
4時30分整,在本院板橋簡易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李崇豪
    法院書記官 莊雅萍
    通   譯 李沛瑜
朗讀案由到場當事人:被告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
(一)原告公司設於國際貿易大樓,該大樓相關出入管制、安全
維護、公共設施等社區公共事務為被告公司受全體區分所
有權人委託管理維護。孰知民國(下同)104年7月1日晚
上9:10左右,竟有 宵小 潛入原告公司行竊,被告公司未善
盡陌生人員管制進出及注意義務在前,讓宵小有機可趁,
潛入原告公司行竊,已有重大疏失,導致原告公司蒙受重
大財物損失,此有報案三聯單可證(告證一)。嗣後欲調
取社區監視錄影晝面,以便追緝竊賊,始知社區監視器主
機損壞無法錄影,然上開監視錄影器材為被告公司應盡使
用維護之責,卻怠惰未予處理,顯已違背委託意旨。大安
分局偵查警員說明警方對於大樓週邊道路、巷弄監視器影
像晝面檔案僅保存一個月,而被告公司於8月底提供隔壁
用戶之監視影像(告證二),雖證明確實有竊賊進入原告
公司行竊(同時證實竊賊於大樓門禁時間直接由大樓電梯
及大門出去,完全無管制),但無奈已錯過協助警方調查
的時效。被告公司明顯有疏失,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1、按公寓大廈及其周圍之安全及環境維護事項,為管理委員
會及其聘任保全公司職責,此有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6條
第3款規定可資參照。次按受任人因處理委任事務有過失
之行為所生之損害,對於委任人應負賠償之責。民法第
544條規定甚明。另按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為不
完全給付者,債權人得依關於給付遲延或給付不能之規定
行使其權利。因不完全給付而生前項以外之損害者,債權
人並得請求賠償。另有民法第227條規定可資參照。
2、查,被告公司受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及住戶委託負責管理社
區大樓之安全、公共設施、設備維護等事宜,卻對於人員
進出管制形同虛設,明顯有疏失,導致宵小得明目張膽侵
入原告公司行竊,行竊期間被告公司毫無察覺,如入無人
之境。此外,被告公司對於社區監視系統等維護社區安全
之必要設備,未盡保管維護之責,故障卻未維修,俾便能
隨時監看有無可疑人物或危安事件,導致社區監視影像損
壞,無法發揮功用事後欲調取監視畫面,以便早日追緝到
竊賊均無法如願,以上均屬保全公司處理委任事務有過失
,被告公司對於原告公司所受損害應負損害賠償責任。為
此,爰依民法第544條、第227條之規定,求為判決:被告
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五十萬元等語。
(二)對於被告抗辯之陳述:
(甲)就是因為被告公共區域沒有管理好,才會被宵小進入,且
原告跟管委會申請監視器畫面時才發現是壞掉的,被告對
於監視器應有管理維護的責任。因為被告沒有管理好監視
系統,所以造成警察無法進行案件的偵辦。原告當初在警
方做筆錄時,就有提出價值多少。
(乙)警方偵辦進度如下:原告公司於104年7月2日報案,針對
當時現場採證結果,無法證實為外賊侵人竊取財務,當時
大樓管理委員會及被告公司理應提供大樓監視器畫面協助
警方偵辦,但大樓管理委員會及被告公司卻完全沒有提供
,直至8月27日管委會總幹事才提供另一住戶的監視影像
,交由原告公司遞交給警方協助調查,但該影像僅能證明
確實有竊賊侵入原告公司行竊後離去,卻無法得知竊賊往
何處逃逸,況且警察單位對於大樓週邊道路、巷弄監視器
影像畫面檔案僅保存一個月,然而遲至於8月底才提供監
視影像,早已錯過協助警方調查的時效,且所提供之影像
不夠清晰到足以提供警方做臉部辨識比對,致使警方無法
針對此案繼續偵查下去。門口被竊賊敲開入侵,痕跡清晰
可辨,是一般慣竊常用手法等語。
二、被告則辯以:
(一)按被告係於104年1月1日與訴外人國際貿易大樓管理委員
會簽立物業保全管理維護契約,與原告間並無委任契約關
係,故無民法第五百四十四條之適用,合先敘明。
(二)國貿大樓監視器主機已使用十年有餘,其畫質並未十分清
析,實不可歸責於被告。
(三)原告對損失部份至今一直未提出其明細及其價值,只表示
其損失五十萬元正,實無取信於人,且被告派駐至國際貿
易大樓 莊翔午 經理於事發後第二天,接獲原告通知至原告
公司現場,其現場有原告公司之負責人、會計小姐及另一
名姓名不詳之人員,原告公司之會計先進辦公室,原告公
司之負責人隨後也進辦公室,發現其兄長辦公室有被入侵
的現象,於是原告公司之負責人打電話問其兄長有沒有重
要的東西放放抽屜,其兄長回答放了38萬及零用金。翌日
,警方至現場發現,原告公司之大門並無破壞之跡象,從
而錄影帶上觀看,竊嫌疑似從小玻璃門離開現場,竊案現
場並無門禁防盜系統,原告未善盡管理之責,而將其疏失
歸責於被告,是否有欠公允?
(四)因國貿大樓係商業大樓每日人員進出繁多,不像單純住家
型社區,而派駐人員有進出時執行盤查登記等管制措施〈
被證一〉,但整棟國貿大樓保全員於晚間大廳及停車第下
室各只有一人,其人力支配不足,被告於先前亦有告知國
貿大樓管理委員會,但還是維持晚間兩位保全員,而被告
僅為國貿大樓管理委員會於大樓大廳及地下室進出口之管
制,今將所有疏失歸責於被告,是否有欠公允?各等語。
三、本院之判斷:
(一)依被告所提國際貿易大樓委任管理維護契約之記載:立契
約書人:委任人-國際貿易大樓管理委員會(下稱甲方)
受任人:傑明皇家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乙方)...各等語,此有該委任管理維護契約影本乙件
在卷可稽(附於被告民事答辯狀)。是被告所辯渠與原告
間並無委任契約關係,為可採取。
(二)從而,原告依民法第544條、第227條之規定訴請被告給付
50萬元,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本件判決基礎俱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防方法及訴訟資料經
本院審酌後,核與判決不生影響,無逐一論駁之必要,併此
敘明。
中華民國106年3月14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書記官莊雅萍
法官李崇豪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3月14日
書記官莊雅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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