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審易字第8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審易字第806號公訴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清國選任辯護人黃俊嘉律師
陳秉宏律師被告 黃清麟 選任辯護人 凌進源 律師被告 洪兆南 選任辯護人 張啟祥 律師被告 康宗銘 選任辯護人 郭俊銘 律師被告 蔡文生 選任辯護人 陳惠美 律師上列被告均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369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蔡清國、黃清麟、洪兆南、康宗銘、蔡文生均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5人均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3月13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林永村
法官黃志皓法官黃逸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3月13日
書記官鄭珓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