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聲字第358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聲字第35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000年度聲字第358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宋民偉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2年度執聲字第16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宋民偉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
理由○、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宋民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等數罪,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件受刑人宋民偉為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犯行後,刑法第50條已於民國102年1月23日修正公布,並自102年1月25日施行。修正前刑法第50條:「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1項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數罪,均屬於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前開新法之修正,對於受刑人尚無何有利或不利,非屬法律變更,自應依一般法律適用之原則,直接適用修正後之規定。
三、經查:受刑人宋民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1年度訴字第862號各判處有期徒刑5年4月(共8罪),應執行有期徒刑13年;受刑人上訴後,經本院以102年度上訴字第1330號判決撤銷上開第一審判決關於附表一編號6、7、8所示之罪暨定執行刑部分,並駁回其他上訴(駁回上訴範圍,指該判決附表一編號1至5所示各罪,即本件附表編號1至5所示販賣第三級毒品罪),且就上開撤銷改判部分(指該判決附表一編號6至8所示轉讓第三級毒品罪)與上訴駁回部分所處之刑,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6月;該受刑人及檢察官再對前揭本院判決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以102年度台上字第4111號判決就前揭本院判決關於宋民偉轉讓第三級毒品部分撤銷發回,其他上訴駁回(指本件附表編號1至5所示販賣第三級毒品罪部分)等情,有上開案件刑事判決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足見受刑人犯如本院102年度上訴字第1330號判決附表一編號1至5所示販賣第三級毒品罪(共5罪,各處有期徒刑5年4月,即本件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罪),業經判決確定,自應定其應執行刑。茲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就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末以,本件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1年度訴字第862號判決就上開5罪與其餘3罪,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13年,該受刑人上訴後,經本院102年度上訴字第1330號撤銷上開判決附表一編號6、7、8所示之罪暨定執行刑部分,並駁回其他上訴(指該判決附表一編號
1至5所示各罪,即本件附表編號1至5所示販賣第三級毒品罪),且就上開撤銷改判部分(指該判決附表一編號6至
8所示轉讓第三級毒品罪)與上訴駁回部分所處之刑,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6月等情,俱如前述,雖本院102年度上訴字第1330號判決關於轉讓第三級毒品部分,經最高法院撤銷發回,該本院判決所定應執行刑部分即失所附麗,本院於定應執行刑時雖不受其拘束,但亦得參酌上開事實審判決所定執行刑以決定之,併予指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5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官趙文卿
法官林庚棟法官楊志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賴立旻中華民國102年11月18日附表:
┌──────┬──────────┬──────────┐│編號│0│0│├──────┼──────────┼──────────┤│罪名│販買第三級毒品│販買第三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五年四月。│有期徒刑五年四月。│├──────┼──────────┼──────────┤│犯罪日期│101年4月1日晚間8時8│101年4月5日凌晨1時21│││分18秒許│分51秒許│├──────┼──────────┼──────────┤│偵查機關年度│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同左││案號│署101年度偵字第9473││││、13138、14292號││││││├─┬────┼──────────┼──────────┤│最│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同左││後├────┼──────────┼──────────┤│事│案號│102年度上訴字第1330│同左││實││號│││審├────┼──────────┼──────────┤││判決日期│102年7月23日│同左│├─┼────┼──────────┼──────────┤││法院│最高法院│同左││確├────┼──────────┼──────────┤│定│案號│102年度台上字第4111│同左││判││號│││決├────┼──────────┼──────────┤││確定日期│102年10月9日│同左│├─┴────┼──────────┼──────────┤│備註│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同左│││102年執字第424號││└──────┴──────────┴──────────┘┌──────┬──────────┬──────────┐│編號│0│0│├──────┼──────────┼──────────┤│罪名│販買第三級毒品│販買第三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五年四月。│有期徒刑五年四月。│├──────┼──────────┼──────────┤│犯罪日期│101年4月30日晚間9時│101年5月4日晚間11時6│││53分51秒許│分39秒許│├──────┼──────────┼──────────┤│偵查機關年度│同左│同左││案號│││├─┬────┼──────────┼──────────┤│最│法院│同左│同左││後├────┼──────────┼──────────┤│事│案號│同左│同左││實│││││審├────┼──────────┼──────────┤││判決日期│同左│同左│├─┼────┼──────────┼──────────┤││法院│同左│同左││確├────┼──────────┼──────────┤│定│案號│同左│同左││判│││││決├────┼──────────┼──────────┤││確定日期│同左│同左│├─┴────┼──────────┼──────────┤│備註│同左│同左│││││└──────┴──────────┴──────────┘┌──────┬─────────┬───────────┐│編號│0│本欄空白│├──────┼─────────┤││罪名│販買第三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五年四月。││├──────┼─────────┤││犯罪日期│101年5月10日上午5││││時16分50秒許││├──────┼─────────┤││偵查機關年度│同左│││案號│││├─┬────┼─────────┤││最│法院│同左│││後├────┼─────────┤││事│案號│同左│││實│││││審├────┼─────────┤│││判決日期│同左││├─┼────┼─────────┤│││法院│同左│││確├────┼─────────┤││定│案號│同左│││判│││││決├────┼─────────┤│││確定日期│同左││├─┴────┼─────────┤││備註│同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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