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易字第53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易字第5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易字第535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明鴻選任辯護人陳國瑞律師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勘驗監視器畫面之必要,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103年11月27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刑事第五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1月3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方錦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1月3日
書記官陳孟琳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