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城簡易庭100年度城簡字第19號民事裁定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城簡字第19號
原   告 上能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恩惠
       張之毓
       鄭採英
一、原告與被告 林彥伶 (原名 林燕栖 )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108
    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1,060,623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
    規定,應繳裁判費11,593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500元後,尚應補繳11,093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
    之訴。
  (二)民事起訴狀暨證明系爭票據債務存在之相關證據。
  (三)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8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法 官 王鴻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徐振玉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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