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2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代位分割遺產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246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被告 鐘恩
鐘慧雁 鐘慧鳳 洪一中 洪依欣 鐘韻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6月8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暨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暨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 蔡韻柔 」之記載,應更正為「鐘韻柔」。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7月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鍾晴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7月6日
書記官王品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