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家補字第9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司家補字第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家補字第92號聲明人 蘇佑民
蘇三信
蘇蘭香
蘇宇婕
蘇子齊 兼上列二人法定代理人 蘇健隆
一、上列聲明人聲明對被繼承人 蘇勝和 拋棄繼承事件,聲明人乃聲請人,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其聲請:
㈠本件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費用。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
聲請,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元。
㈡聲明人蘇蘭香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聲明人蘇
健隆、蘇佑民、蘇三信、蘇蘭香之印鑑證明(需與聲請狀上印文相符)。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6月21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謝昆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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