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聲字第160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司聲字第16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聲字第1608號聲請人 張福來 聲請人 張弘昌 聲請人 張弘明 聲請人 張弘毅 聲請人 張明德 聲請人 張美蓉 聲請人 張建裕 聲請人 張有道 聲請人 張文忠 聲請人 張文勝 聲請人 張文信 聲請人王 張金 聲請人江 張梅 聲請人程 張壽美 聲請人 張瀞月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張菊芳張菊玲 間聲請公示送達事件,聲請人僅繳納繳納聲請費2,000元,查本件聲請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聲請人聲請就相對人二人就二份存證信函為公示送達,應分別繳納聲請費新台幣2,000元,合計為4,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繳2,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二、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6年12月28日
民事第二庭司法事務官廖益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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