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1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參與分配之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112號原告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淮舟 訴訟代理人 莊心雅 被告臺南市政府稅務局法定代理人 施栢齡 訴訟代理人 陳信嘉 被告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法定代理人 羅五湖 訴訟代理人 林易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參與分配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參與分配之訴事件,本院於民國一○三年五月二十六日言詞辯論終結,定同年六月十一日下午五時宣判,茲因尚有應行調查及辯論之事項,爰裁定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6月1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勳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6月12日
書記官謝安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