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催字第1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司催字第1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催字第123號聲請人 王理旺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補繳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貳、本件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1年6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彥伶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