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提字第1號
聲請人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提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聲請人因與父母不合,於民國108年0月00日遭父母以救護車強制送至醫院○○科治療,聲請人在○○○○總醫院○○分院(下稱○○○○分院)長期住院,醫生不同意聲請人出院,表示需有家人同意才願讓聲請人出院,然聲請人父母始終不肯讓聲請人出院,並揚言要把聲請人關到老死,為此依提審法第1條第1項規定,聲請提審,以裁定釋放等語。
二、按人民被法院以外之任何機關逮捕、拘禁時,其本人或他人得向逮捕、拘禁地之地方法院聲請提審。但其他法律規定得聲請即時由法院審查者,依其規定。受聲請法院,於繫屬後24小時內,應向逮捕、拘禁之機關發提審票,並即通知該機關之直接上級機關。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以裁定駁回之:經法院逮捕、拘禁。依其他法律規定得聲請即時由法院審查。被逮捕、拘禁人已回復自由。被逮捕、拘禁人已死亡。㈤經法院裁判而剝奪人身自由。無逮捕、拘禁之事實。提審法第1條第1項、第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準此,聲請提審應以聲請時,受聲請提審之對象處於受法院以外之任何機關逮捕、拘禁之狀態下為前提,否則即與上開提審法第1條第1項之要件不合。
三、經查,聲請人因罹患○○○○症,前自○○○○醫院出院
後,於113年10月00日經同居家屬陪同赴○○○○分院接受門診治療,經○○○○分院評估聲請人有接受○○科住院治療之必要,乃經其家屬即胞弟乙○○同意,將聲請人轉院至○○○○分院住院等事實,業據○○○○分院社工、醫師助理到院陳述明確,並提出○○○○分院○○科住院診療計畫說明書、住院病歷須知/同意書、○○○○分院住院病歷、護理紀錄等資料在卷足佐(見本院卷第43至77頁),足見聲請人於113年10月00日係經醫療院所本諸醫療法規為轉院醫治之措施而住院,且經家屬同意,聲請人被動配合治療,應可肯認,則聲請人當時顯非係遭○○○○分院逮捕、拘禁,此部分當不適用提審法之規定自明。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之聲請不符提審法所定聲請提審之要件,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提審法第5條第1項第6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李芳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姚啟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