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0 年度勞補字第 64 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0 年勞補字第 6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 110 年 05 月 07 日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工資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補字第64號原 告 周同豪上列原告與被告光華巴士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 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共計新臺幣(下同)779,920 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480元,惟原告本件起訴均係因給付工資及退休金涉訟,依前揭勞動事件法之規定,應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故原告應暫繳之裁判費為2,827 元【計算式:8,480 元×1/3 =2,827 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茲依勞動基準法第15條後段、民事訴訟法第24
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趙彥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呂子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