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108年度岡簡字第38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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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岡簡字第383號
上訴人 即
原   告  李姿政
訴訟代理人  林靜如 律師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帝兆加油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榮宏
訴訟代理人  朱世璋 律師
被   告  邱妤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09年5月
27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
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民事簡易事件之上訴不
合程式且經定期命其補正而未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同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亦
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已由本院
於民國109年7月7日以裁定命其於收受後7日內補繳,該
裁定並於同年7月10日送達,惟上訴人迄未補繳等情,有送
達證書、本院答詢表、岡山簡易庭查詢簡答表在卷可稽,是
依上開規定,上訴人之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第95
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8月14日
岡山簡易庭法官羅婉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8月16日
書記官高菁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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