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簡字第687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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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簡字第68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3年度簡字第687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莊政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毒偵字第114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㈠按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3年內再犯第10條
之罪者,檢察官或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應依法追訴或裁定交付審理,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定有明文。被告甲○○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裁定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而於民國112年4月19日釋放出所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11至33頁)。被告於觀察、勒戒執行完畢後3年內再犯本件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罪,揆之前揭規定,即應依法追訴、審理。
㈡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
級毒品罪。被告持有所施用之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為其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㈢被告有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示之論罪科刑案件,於110年7
月31日假釋期滿未經撤銷視為執行完畢等情,業據檢察官主張明確,且提出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為證,並有前引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足參,被告於上開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衡酌被告曾因同罪質之施用毒品案件經徒刑執行完畢後,理應產生警惕作用,往後能因此自我控管,不再觸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然卻故意再犯本案同罪質之罪,可認其有特別惡性及對刑罰反應力薄弱,又觀諸被告本案犯罪情節,經依累犯規定加重其刑,並未使被告所受刑罰超過其所應負擔之罪責,即無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所指應裁量不予加重最低本刑,否則將致過苛或罪刑不相當之情形,爰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另本案被告所犯之罪雖有構成累犯加重其刑之適用,但基於精簡裁判之要求,尚無庸於主文為累犯之諭知(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5660號判決意旨參照)。
㈣爰審酌被告前經觀察、勒戒之執行,猶未能改正施用毒品之
惡習,明知毒品戕害人之身心甚鉅,實有害於健康、生命,竟仍然執意施用,而為本案犯行,顯然漠視法令而未有所警醒,所為實屬不該,然施用毒品所生危害,實以自戕身心健康為主,對於他人之生命、身體、財產等法益尚無直接之實害,且其犯後坦承犯行不諱,並無矯飾之情,復審酌其前已有多次施用毒品之素行(構成累犯之前案紀錄,不重複審酌),有前引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供參,兼衡其於警詢自陳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沒收部分: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相對於刑法之沒收規定而言,係為刑法之特別規定,基於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自應優先適用。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鑑定結果,確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在卷可佐(見毒偵字卷第51頁),是前開扣案物品,核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自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另盛裝毒品之包裝袋,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仍會殘留微量毒品,無法將之完全析離,應整體視同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併與第二級毒品沒收銷燬之。至鑑驗耗損之甲基安非他命,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本文、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簡易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劉修言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13年3月8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潘明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蘇豐展中華民國113年3月8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編號扣案物名稱數量及說明1甲基安非他命1包(含包裝袋1只,檢驗前淨重4.306公克,檢驗後淨重4.285公克)2甲基安非他命1包(含包裝袋1只,檢驗前淨重2.530公克,檢驗後淨重2.507公克)3甲基安非他命1包(含包裝袋1只,檢驗前淨重1.495公克,檢驗後淨重1.472公克)【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毒偵字第1146號被告甲○○男37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里○○○000巷
00弄00號居臺南市○○區○○里○○○00○0
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甲○○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依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下稱臺南地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民國112年4月19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由本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字第295、659號、112年度毒偵緝字第13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另因施用毒品等案件,為臺南地院以105年度聲字第536號(下合稱A案)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確定,又因販賣毒品等案件,為臺南地院以109年度聲字第172號(下合稱B案)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7月確定,前開A、B案接續執行,於108年7月18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於110年7月31日假釋期滿未經撤銷,未執行之刑,以已執行論。
二、詎甲○○猶不知戒除毒癮,復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112年5月16日8時許,在臺南市○○區○○○路000號3樓內,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入玻璃球內燒烤吸食煙霧方式,施用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同日14時44分許,經員警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法官核發之搜索票前往臺南市○○區○○○路000號3樓執行搜索,並扣得甲○○所有之手機1支、甲基安非他命3包(重量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含有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之咖啡包178包及含有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之咖啡包7包(此部分所涉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逾5公克以上罪嫌,另由本署以113年度偵字第640號偵辦),經警徵得甲○○同意後對其採尿送驗,檢驗結果呈甲基安非他命、安非他命等陽性反應,始查悉上情。
三、案經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於警詢時及偵查中坦承不諱(南市警六偵0000000000卷第3-6頁,本署112毒偵1146卷第頁),且經警採集其尿液送驗(檢體編號:112R121號),結果呈甲基安非他命、安非他命等陽性反應,並有自願受採尿同意書、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偵辦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送驗尿液編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表編號名冊(檢體編號:112R121號)、臺南市政府衛生局濫用藥物尿液檢驗結果報告(申請單編號:O112U02682號,檢體名稱:112R121號)等各1份附卷可稽(南市警六偵0000000000卷第35、37頁,本署112毒偵1146卷第47頁);且前開扣案即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白色結晶共3包經送檢驗,均檢出含有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搜索票(112年度聲搜字第596號)、自願受搜索同意書、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及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2年6月15日刑鑑字第1120081180號鑑定書、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檢驗字號:高市凱醫驗字第78501號,報告日期:112年5月29日)各1份在卷可參(南市警六偵0000000000卷第7、9、11-14、15、17頁,本署112毒偵1146卷第75-76、51-55/71-73頁),堪認被告確有施用甲基安非他命,足徵被告之任意性自白核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其持有第二級毒品之低度行為,為施用第二級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又被告曾受有如犯罪事實欄所載之論罪科刑及執行情形,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其於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該當刑法第47條第1項之累犯。又被告本案所為,與前案之犯罪類型、罪質、目的、手段及法益侵害結果均高度相似,又再犯本案犯行,足認其法律遵行意識及對刑罰之感應力均薄弱,本件加重其刑,並無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所指可能使被告所受刑罰超過其應負擔罪責之虞,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末被告雖於偵查中供稱其毒品來源係向暱稱「 阿雄 」的人購買,惟並未提供其施用之毒品來源者之相關年籍及聯絡方式,僅有真實性不明之綽號,是未能依此查獲毒品來源,附此敘明。至扣案之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甲基安非他命3包,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致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3年1月29日
檢察官劉修言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3年2月1日
書記官陳立偉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
編號毒品級數毒品名稱毒品數量毒品重量1第二級甲基安非他命1包檢驗前淨重4.306公克,檢驗後淨重4.285公克,推估純質淨重3.200公克。2第二級甲基安非他命1包檢驗前淨重2.530公克,檢驗後淨重2.507公克,推估純質淨重1.706公克。3第二級甲基安非他命1包檢驗前淨重1.495公克,檢驗後淨重1.472公克,推估純質淨重1.022公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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