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附民字第18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附民字第1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3年度附民字第189號原告 連科盛
黃翎淳 被告尤𡫋盛
徐薏如上列被告因本院103年度上易字第1521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2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劉壽嵩
法官黃惠敏法官蘇隆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品文中華民國103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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