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簡字第49號
原告 陳家溱
原告 李宜芳
共同
訴訟代理人 梁宵良 律師
複代理人 聶嘉嘉 律師
被告 莊明峰
訴訟代理人 黃美娟
上列原告與被告莊明峰間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擴張起訴聲明為新台幣3,652,087元,應補繳第1審裁判費8,811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餘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7月31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3年7月31日
書記官黃振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