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7年重上字第1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上字第135號上訴人 李忠義 訴訟代理人 莊志成 律師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 黃胤銓 間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2,022,78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08,796元,除已繳第二審106,192元外,其餘202,60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如數逕向本法院補繳,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3月13日
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官黃雯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千元。
中華民國107年3月14日
書記官蔡宜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