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65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6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653號原告捷福紡織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宗勝 訴訟代理人 曾威凱 律師被告熹鈺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嘉斌 上列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3萬1,64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04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外,尚應補繳7,54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繳納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0月3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蔡惠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0月4日
書記官王嘉蓉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