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94年度斗簡字第194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94年度斗簡字第194號
原   告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因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95年1月11日所為之判決
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案由欄內關於「請求94年度斗簡字第194
號清償借款事件」,應更正為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理由欄內第
四行起至第六行關於「二、本件被告住所地在台南市○區○○里
○○路○○○巷○○號,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
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管轄。」之記載,應更正為「二、本
件被告住所地在台南市○區○○里○○路○○○巷○○號,有戶籍謄
本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台南
地方法院管轄。」。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
文。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案由欄及理由欄內二(第四行
至第六行)有如主文所示之錯誤,爰依法更正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23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官施坤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彰化縣○○鎮
○○路○○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或影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陳秀香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