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104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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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10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104號債權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齊百邁 債務人 張國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肆仟捌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1月10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筱文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