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4年度重補字第2058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補字第2058號

原告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萬祥

訴訟代理人 陳建甫

原告與被告 官翰俊間 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萬5,76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0月13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張誌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10月13日

書記官陳羽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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