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22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除字第22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除字第221號聲請人永揚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弘奇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765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7年2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6月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潘曉玫┌──────────────────────────────────────┐│支票附表:106年度司催字第765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 林清 │臺灣土地銀│105年10月31日│46,943元│DM0000000│││││行樹林分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7年6月4日
書記官林怡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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