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248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24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1248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代理人 陳正欽 相對人即債務人 傅榮傑 (即 洪文華 之遺產管理人)
一、債務人應就管理洪文華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玖拾捌萬參仟零柒拾柒元,及㈠其中新臺幣柒萬捌仟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七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七九計算之利息,㈡其中新臺幣壹佰捌拾陸萬陸仟捌佰貳拾陸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七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7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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