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審簡附民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審簡附民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審簡附民字第8號原告 江依玲 被告 高斯洋 上列被告因本院110年度審簡字第2135號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月21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莊書雯
法官廖棣儀法官葉詩佳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馨儀中華民國111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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