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4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476號原告三夏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清枝 訴訟代理人 樓嘉君 律師被告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旗山分處法定代理人 王銘山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就民國100年5月4日所為之裁定,裁定如下:
主文原裁定撤銷。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佰參拾肆萬壹仟玖佰柒拾貳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肆仟貳佰陸拾伍元,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查原告提起本件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請求就本院99年度司執字第1475號強制執行事件於民國100年3月28日所製作之分配表中,被告受分配新台幣(下同)3,731,713元,應更正為零,其訴訟標的價額為原告主張重新分配可得之利益3,316,805元,經本院於100年5月5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33,868元,嗣因被告另向執行處陳報更正土地增值稅數額,原告乃據此於100年5月10日具狀減縮聲明為被告受分配2,634,936元,應更正為零等語,則其訴訟標的價額應為2,341,97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265元,原裁定應予撤銷,爰裁定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24,265元,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爰裁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
中華民國100年5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郭宜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就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5月17日
書記官邱慧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