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4年度嘉簡字第801號刑事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嘉簡字第801號

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張清池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偵字第758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張清池犯過失傷害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核被告張清池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因疏未注意對其所飼養之犬隻採取防護措施,造成告訴人林○招受有傷害,並衡酌被告坦承犯行,尚未與告訴人達成調解,兼衡告訴人之傷勢,暨被告自 陳智識 程度、職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如主文所示之刑。

五、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林津鋒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嘉義簡易庭 法 官 林家賢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葉芳如

附錄法條:

刑法第284條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萬元以下

罰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

罰金。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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