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2883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28830號債權人 黃郁源 債權人 劉邵希 上列二人共同送達代收人黃郁源
住臺中市○○區○○○街○○○號債務人聯鼎環保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中市○○區○○○○路○巷○號1樓統一編號:00000000號兼法定代理 何世勳 住臺中市○○區○○○○路○巷○號1樓人
一、㈠債務人聯鼎環保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黃郁源清償新臺幣伍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㈡債務人聯鼎環保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劉邵希清償新臺幣貳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何世勳部分駁回。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按公司法第23條第2項規定,公司負責人對於公司業務之執行,如有違反法令致他人受損害時,對他人應與公司負連帶賠償之責,此係有關公司侵權行為能力之規定。是何世勳以聯鼎環保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身分先後向債權人黃郁源、劉邵希借貸,此屬單純之債務不履行,尚非違背法令之行為(參照最高法院77年度台上字第1995號、最高法院84年度台上字第1532號裁判可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上列聲請駁回部份,債權人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具狀附理由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如債務人不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六、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9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9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朱敏諄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2年9月13日
書記官林世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