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簡字第1541號
原 告 吳美珍
訴訟代理人 周振宇 律師
被 告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東高雄分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郭嫦娥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王廣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改依通常程序審理。
理由
一、按因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致其訴之全部或一部,不
屬第427條第1項及第2項之範圍者,除當事人合意繼續適用
簡易程序外,法院應以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並由原法官
繼續審理,民事訴訟法第43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原起訴聲明請求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
)25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
利率5﹪計算之利息,嗣於民國109年12月29日追加請求「
被告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東高雄分公司坐落於門
牌號碼高雄市○○區○○○路○○○號1樓及2樓屋內所設置
之空調、通風設備機具所產生之音量,自上午7時起至晚上
7時止,不得超過低頻27分貝之聲響侵入高雄市○○區○○
○路○○○號6樓之9房屋」,該部分並非關於財產權之訴訟
,不屬民事訴訟法法第427條第1項及第2項應適用簡易訴
訟程序之範圍,且原告已表示不同意繼續適用簡易程序,故
依首揭規定,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
。
中華民國110年1月12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陳筱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月12日
書記官張宸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