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金簡字第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金簡字第16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乂溎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9年度偵字第11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適用通常程序審理。
理由
一、本件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經本院審理後,認有刑事訴訟法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之情形(是否涉犯洗錢罪名,法院認定之事實與檢察官據以求處罪刑之事實,未盡相符),爰依法改行通常程序審理。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2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9月16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黃玉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9月16日
書記官游峻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