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5 年度聲字第 3838 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5 年聲字第 3838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 105 年 10 月 19 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3838號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詹雅惠上列受刑人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05 年度執聲付字第684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詹雅惠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詹雅惠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 年2 月確定,於民國105 年1 月13日入監服刑。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5 年10月14日核准假釋在案,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上開聲請意旨所述等節,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並經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05 年10月14日法授矯字第10501798990 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無誤,另受刑人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6 年3 月12日,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12日,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106 年2 月28日,是聲請人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9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鄧鈞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韻聆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0 日